有关刑法数罪并罚中总和刑期的问题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一人一共犯ABCD四罪,一开始法院仅判了A罪10年,B罪11年,合并执行18年,后又发现CD两罪,分别判8年和9年。
这里的总和刑期是ABCD四罪刑期的相加38年,超过35年,取25年,
还是合并执行刑期和后面 CD两罪刑期的相加刚好34年,不满35年,取20年?谢谢。
我认为算法培键应当是:合并执行18年后又发现的罪,属于漏罪,应当耐宴与后罪“先并后减”即,18+8+9=35,即在18年以上35年以下量刑,最高25年,再减去已执行昌中银的刑期。
刑腊散罚执行后又犯罪的,先减后加;刑罚执行后发现漏轮戚氏罪,先加后减。所以18+8+9=35,属三十五年以仔前上,最高25年,减去已执行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