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购入的房地产再出售的税收政策

2000年前后有个不增值可免税的政策, 忘了具体文号,也不知现在是否执行,请明白人回答。谢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如果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轿歼滑闭腊置的房地产,销售或转让价格与原购置价格相同的、或者低于原购置价格的,则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为0,应纳营业税税额改磨亦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