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同,
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不同:
一,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从08年后直算。且仅仅社保缴费基数有误时,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按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内部文件);
二,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三,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理由辞职的。从08年后起算;
四,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五,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辞职的,从08年前兄仿起算;
六,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的,从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种理由只从08年后起算,后三种理由从08年前起算。
法律模搭依据是什么呢?08年后当然是《劳动合同法》,08年前则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羡码纤解释》第十五条。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的情况下,08年前与08年后的法律均支持经济补偿金,而上述“一、二、三”的情况下,只有《劳动合同法》支持经济补偿金,因而只能从08年后起算。
注意,一般认为,司法解释不同于法律,是对原来立法的解释,所以其效力可追溯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也就是说,上述“四、五、六”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1年前。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未写明上述理由,那么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一般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恶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