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利益驱动
企业的首要目的是利润。企业通常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获取利润最大化,比如通过技术的革新来降低生产、运营成本,通过
管理、经营扩宽销售的渠道等等。但是有一些生产、经营者他们不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改善管理来获取利益最大化,而是在企业的税收上来做文章,通过各种违法手段来偷税漏税,以降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甚至直接获取非法退税的好处。一旦这些不法企业家们偷税漏税成功,就会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这些纳税人的私欲
心理,而且可以从中获得巨大的不法利润,甚至会对其他同类企业的生存造成威胁,并且容易让纳税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越陷越深。
1.2依法纳税观念淡薄。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依法享有许多权利,比如受
教育权利、言论自由权利等等。同时,我国公民有依照
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偷税抗税来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有的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对履行纳税义务不当回事。包括一些地方税务执行机关,尚未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难以形成治税合力。甚至少数部门知法犯法,给偷逃税开了绿灯。税务机关迫于各级政府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使得偷税犯罪分子有恃无恐。
1.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发展
经济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现在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所谓的政绩、所谓的GDP,各种优惠政策出台,保护地方企业。地方政府授予的绿卡、贵宾卡、称号增强偷逃税者的信心。地方保护主义为偷逃税提供了方便。导致了对纳税人缺少监督和规范,加上政府及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税务机关与相关政府机关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更未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造成了少数纳税人以外迁企业“要挟”当地政府,以取得更大的保护,逃避税务检查。
1.4税法柔大于刚
税法是指由法律、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征管办法、规章等组成的税收法律体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搜衡的罚款。”《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条例的规定,对偷税漏税者,采取罚款的经济制裁为主,但现在企业的财、物皆姓“公”,任凭你怎么罚,都是“公款”,涉及不到个人利害。所以,企业和领导都不怕罚,“不偷白不偷,能偷谁不偷”的不偷吃亏的思想已成为企业领导偷税漏税的合理理论。税务机关明知人家靠偷税漏税发了财,但无能为力。对严重偷税漏税的企业领导、直接责任者,很难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干预,领导“以言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税法特征之一是具有强制性,但往往强制不了,与其他法律、法规比起来,显得又软又柔,缺乏威慑力和刚性。
2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
2.1多头开户、隐瞒收入
有些纳税人在多个
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向税务机关提供只是其中的一个账户,隐瞒大量的实际收入。为了避免检查时露出破绽,在小金库走账时,即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税务稽查很难发现。 2.2采取多列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偷税
企业采取在账薄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手段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其常见的手法有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挤占费用 ,少结转在产品完工程度增加销售成本,采用估价入帐的方法增加生产成本,利用成本计算方法虚增成本,隐匿利润偷税漏税等。比如对发出的材数漏唤料(库存商品),企业可按规定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式。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且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如果要改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的企业在计算成本时,故意改变成本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销售成本虚转成本,以隐匿利润,或在使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成本时,故意少计数量使加权平均单位成本虚增,虚转成本隐匿利润,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2.3虚假纳税申报。
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常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4伪造企业性质
一些企业通过将自己伪造成福利企业薯凯、校办工厂、高新技术企业等形式,骗
取国家的退税和减免税。 2.5在损益方面造假
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在一定费用成本下,收入增大,利润则增多,相应税则加大;反之相应税减少。因此,企业为偷漏税,在收入上做手脚。如:故意隐瞒收入。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款的征收过程中,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即收入不入账,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在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营业税征收面广,涉及到整个第三产业,征收范围同个人消费联系比较密切,是收入中现金比重较大的,有的人消费后很少需要发票,使纳税单位可以隐瞒这部分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特别是
娱乐业和服务业问题比较严重。
2.6在利润核算方面造假
例如免税期内虚作销售,虚作利润,致使下一纳税期年度利润大幅度下降或出现亏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工商统一税率较低,利润率较高的合资企业中。压价委托销售,转移利润,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合资企业和稳定的代销商之间。 2.7在票上作假
发票管理历来是税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发票开出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产品,取得收人据以纳税的依据,但有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税法于不顾,特别是一些个体企业,私营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铤而走险,采取大头小尾,抽芯开票,乱买乱卖增值税发票的办法偷漏税款。
3企业偷税漏税的防范措施
3.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为了杜绝偷税漏税现象必须从源头抓起。部分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甚至
文化水平不高不理解甚至不了解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可以加强税法宣传教育,把税法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还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让大家明白税收的用途、税收的重要性,以及公民依法纳税的重要性,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
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这样经过广泛的税法普及教育以及媒体宣传,企业和每个公民都
能有依法纳税的意识,偷税漏税现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 3.2加快税收立法进度,加重违法处罚程度
上文说到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的税法意识。这是建立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税法的基础之上,因此要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同时对处于主体税种的所得税、流转税要进一步改革并加以完善,堵塞税法先天形成的漏洞。只有税法更加完善,才能做到让公民有法可依。同时加重对违反税法的处罚程度,特别是对偷漏税案件的处理规定,应从严处治,对违反税法,以各种非法行为偷漏税者加以重罚;对那些公然以审视法的偷漏税者,决不能心慈手软,迁就姑息,要严加处治,杀一儆百,使偷漏税者,谈税色变,心惊胆颤。此外,对纳税单位发生偷漏税的行为,应对其直接责任人及该单位领导也应从重处罚,不能因为他们为了集体或企业的利益而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 3.3严肃税收执法。
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状况,极大削弱了税法惩治税收犯罪的力度,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尽快恢复税法的威严。当前特别要做好对大案、要案的处理,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进行处罚,该刑事制裁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情况,以起到震慑的目的,起到预防和打击的作用。
强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在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单靠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配合,工作才能很好地开展。尤其要尽快建立起由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构成协税护税网络。在此网络中,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安全保护,并协助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同时,与这些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召开执法联席会,及时研究对处理有关涉税犯罪问题,真正做到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4给毕业生的建议
大学毕业生即将踏入社会,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那么我们也要面临着税务的问题,要从自身做起,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从源头上杜绝偷税漏税行为。另外,对于上司要求我们帮助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要坚决反对,并对其说明税收的重要性以及偷税漏税的后果,加强其税法意识,如果其仍然不知悔改要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坚决反对偷税漏税行为。偷
税漏税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耍小聪明、占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因此我们要加强我们的专业能力,从一点一滴做起,用自己的实力去赢得地位和认可,而不是靠其他的不发途径,只要这样我们才能立足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进步,才有可能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5结束语
税收的重要性已经不需赘述,企业税收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我们必须坚决杜绝偷税漏税行为。本文介绍了几种常用的偷税漏税方法,以及防范措施。要从加强税法宣传、完善税法立法,严肃税法执行三个方面来杜绝偷税漏税现象。此外我们大学毕业生也要加强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对偷税漏税现象要坚决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