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质疑。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三个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质疑。(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已经4年;(2)李某,曾任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因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该企业已宣告破产;(3)刘某,现任某镇副镇长。试分析张某、李某和刘某是否具有担任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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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笑贺培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拍仿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碰唯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
张某犯有的不是公源埋芹司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可以担任董事。

李某是否能够担任董事,一是看其对原国企破产是否负有个人责任,二是看法院出具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之日到目前是否液弯已经超过三年。如果李某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破产终结未逾三年的,则李某不得担任董事,初次之外,可以担任。雹毕

刘某作为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