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的:我签约了
山东济南的一家公司,当时也是谈好了,在济南工作。但是现在公司让我们来
北京培训,开始说是按出差,每天补助60(提供住处)。。但是现在来了以后,公司出了一个文件:济南到北京,不算出差,算异地
办公。补助每天30,并按有效工作日(21.75天)发放。 我想问一下:1 公司提出这种“异地办公”的概念,违法吗?是不是损害我的权益? 2: 怎么才算出差,一般出差的补助,怎么计算 另注: 济南和北京的公司,是一个老板。。但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形式,因为名字不一样......
1、异地办公并无法定概念,
法律也不涉及告桥此事。由于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所以贵公司提出这一概念并不违法。您可看看签约的合同中歼厅有无出差补助的约定。如有,就是损害了您的权益;如无,那就没有损害您的权益氏友隐。光说说“按出差”是没有多少用的。
2、出差一般离开原单位,到异地办理公务。但出差补助从本质上说是单位的一种福利,每个单位是不一样的,就算是国家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等也不尽相同,更不要说是企业了。所以一个单位给您多少出差补助,完全是单位的事。如果您认为这不合适,可以向企业提出,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