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


关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整理为《中国声音商标申请及审查标准简介》,如下:
一、声音商标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陆轿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尺悉迹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二、声音商标申请文书准备:
1、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2、声音样本的要求: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三、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
1、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2、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3、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附:中国香港声音商标申请简介
我国香港是在2003年4月就引入了声音商标这个概念。其实对于立法而言,设立一个声音商标并不难,难就难在实施上。香港直到2007年才出了一个类似于指引的文件(这个文件还是审查部门内部的),要求:指出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描述声音商标的材料要清晰、明确、独立、客观、且能持续一段时间,要让人容易识别和理陵并解。仅仅说某个声音商标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仅列举了几个音符不能满足条件,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是可以被接受的对声音商标的描述方式;如果使用文字说明的办法表述声音商标,一定要附加乐谱。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 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 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可以百度标天下进行申请哦)。
  滚指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 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 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 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注册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 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 音样本应当一致。
  二、相关解释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 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逗穗;可以由非 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 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本部分规定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声音商标 的实质审查包括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大斗查。声 音商标从整体上审查其可注册性。
  三、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二)声音样本
  (三)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四)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五)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
  (七)使用方式
目前这块商标局还没有利用起来所以还不知道怎么进行审查
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禁用条款审查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橘乱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友袭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例如: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例如: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圆告档曲;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三)相同近似审查
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