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为什么要代为清偿?

已经转让了,受让人应该支付了相应对价,那么应该是抵押人来提前清偿或者提存,为什么要受让人代为清偿?
如果抵押人有能力清偿,是不是受让人就不用清偿而是由抵押人清偿?
这句话应结合上下文来理解祥纯搭。一般来讲,依据我国民法理论谨拿,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是无效的。除非受让人同意代为提前清偿债务。因为考虑到现裤高实中,抵押人一般是没有能力提前清偿的,所以由受让人来代为清偿更具有操作性。
第一百九十一运高嫌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旁手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念盯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你好!
这森和枝是法律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而设定的强制性规定,抵押财此敏产受棚滑让人可以代为清偿或提存来消灭抵押权。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个法条的意思是,抵押人擅自转让财产在法律上面是不允许的,是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的,那么就把受让人也衫卖连带进来,为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判指之后,可以另行向抵押权人追偿,法条主要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受让人或冲逗的利益另案起诉。
希望采纳
这个属于抵押物权的一个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