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各是什么意思


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粗隐知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携扮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岩消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独任制数桐是指一个审判人员独自审判一件案件。合议庭是指由审判人员和陪审员旅知3人、薯镇坦5人、或7人等组成,一起审判一件案件。
合议庭是指三个人以上的单数;独任制是指由一个人单独审判(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