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即使企业当年度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瞎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磨烂州,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历银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般为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当年计算扣除。
汇算时5月前何月汇算按2010年度11月份终“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额*25%税率汇算所得税增减依据。

2011年1月份还要分录按2010年度12月份终 “应付职工薪酬-应伏尺付工资”结存额*25%税率分录所得税增减依据。
比如:2010年度敬厅码12月份终“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结存贷方额5000元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亮哪整125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250
如果是借方结存余额相反分录
不然2010年12月结存额增减所得税1250等于企业挪用或税务挪用一年。

因为不管工资是否当月发放工资都要通过应付工资。
12月份计提的工资奖金1月份发是允许扣的,只要在上年计提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的税法都允许扣除的
企业当年度握带知计提了行消职工的工资,如果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段消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另外,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