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


[摘 要]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为此本文提出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国家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关键词]会计监督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内部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各种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对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并利用正确的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地协调、控制、监督、督促,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离不开会计监督。目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强有力的会计监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致使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强化会计监督日益重要。
  一、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胡仔(一)国家会计管理部门以法规制度进行会计的宏观控制失灵,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会计监督是通过法规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察三个环节进行的。在法规的制订环节,由于我国改革步伐较快,新旧制度的交替比较频繁,形成了新旧法规制度的“真空地带”,有的法规已经滞后,而有些法规并不完善有疏漏,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执行环节,法规制度靠基层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来执行。但由于会计人员具有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监督又代表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监督双重责任,在国家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很可能首先考虑自己所在企业的利益,利用法规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来维护企业利益,这也使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在法规制度的检查环节,多年来的财务大检查大都只重查违纪金额而忽视对企业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即规章制度的检查,并且对违纪者打击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
  (二)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业单位是会计监督的基层机构,也是会计的执行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矛盾并不剧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独立性越来越强,这时虽然有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健全,但在这一监督体系的运行中,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领导者独断专行,进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坑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一些经济案件中,必然有些企业会计人员知晓或参与,但由于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其向集体利益倾斜,单位领导的打击报复使其不能依法办事,从而放弃会计监督。
  (三)社会监督不力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会计法》构建了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及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模式。当前不仅国家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弱化,而且社会监督不力。根据国际惯例,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要交给社会监督,即交给那些具有“经济警察”作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但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体制原因、执业标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问题,使社会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四)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内部原因。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的职能就难以发挥作逗搏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委托经营者对企业财产进行监督,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制度,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随着计算机在会计领域的广泛运用,作业人员技术要求较高,操作单一化,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难以落实,违纪违规行为呈现出智能化特征,会计监督难上加难。
  二、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执法力度。随着我国《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这对于山做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会计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应抓紧修改补充;对未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尽快出台,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除了健全《会计法》之外,还应修订相关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配合《会计法》实施,真正树立起《会计法》在会计工作中的权威。
  与此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等财经法规的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的守法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强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国家监督职能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会计监督必须加强国家监督。首先,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一要把监督工作融会于财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过程,建立跟踪反馈机制,把握监督主动权。二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记账规则、核算手段等基础管理制度,从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管理上来。三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违法违纪部门的对事不对人,违法单位交钱了事,责任人安然无恙,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其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及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加强监督,并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时应避免重复查账,以免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执法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首先应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行政权力的垄断保护改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注重培养注册会计师队伍,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最后应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自身建设。加强职业道德观念和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执业质量,向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在社会上树立起使外行人信赖,内行人尊重的公众形象。认真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与工商、税务、证监、国有资产管理等执法机关齐心协力严格执法,共同作好会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