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起算后保证的期间问题

请有实际经验的人举一个民事案件保证期间的问题。
1。如果甲借乙100万,约定05年5月1日偿还,到期未还,丙于乙曾订立过一般保证合同。那么乙在何种情况和哪段期间里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丙与乙订立的是连带保证,那么上述情况下因诉讼时效的中止而终止,不应中断而中断应当怎样理解,请举例说明。 不胜感激。
1.乙在05年5月1日之后,只有先向甲提出清偿,而甲无力清偿时,才能向丙求偿。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话,该期限与借条期间一致。即为2年,自05年到07年
2.中止是中间停止,开始重新计算(如05年5月1日开始计算。06年5月1日中止,扮尘激则从恢复之日再算2年)。中断是中间断开,恢复后接着继续计算(如05年5月1日开始计算。06年5月1日中断,则从恢复之日再算2年减去过去的日子)
3.因中止而中止就是说,保证期间可以中间停止,再重新算。厅袜不兄闭因中断而中断是主债务发生中断的事由(可能导致该期间为2年以上),担保债务不中断,仍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