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南京一物业公司上班,于2007年6月20日入职至2009年11月30日离职,在此期间公司从未帮我缴纳社保,09年12月1日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07年6月至12月底我月平均工资是1500元,08年1月至09年11月月均工资2000元,有纳税证明!
现就赔偿问题请教:社保折现公司应该付我每月多少钱;
经济补偿金我应该拿3个月还是2个半月?
(问题补充:公司现和我谈社保折现130一个月,这个公司说的在不在理,公司还说我不服让我去起诉,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应该补偿你2个半月工资。
社保折现赔偿
法律是配隐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都会要求公司给员工补交。
公司说的不在薯兄理,以你的工资每个月2000来计算,大概公司每个月培手厅要给你交至少200多元,以1500来计算,至少要交150元以上,所以你可以跟公司谈判,如果不折现补不到你要的要求,你就去劳动部门起诉,这样的话公司就不光给你要补交社保,还要交一大笔滞纳金。
让公司衡量利益吧。
广东胡律师:
1、首先说明社保是不能折现的,只能补缴,比例是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12%;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工拿哪伤保险:个人无,单位1%;
2、你从07年到现在工作时间是2年5个迟团月零10天,只能拿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3、劝你不要跟公司折现,让码敏橘对方给你缴纳。
关于你的问题,我给你的建议如下:
一、社保是以你的工资的一橘纤基定比圆谨例参保的,一般都个人缴纳8%,企业为个人缴纳3%,这个在全国都是这样的,当你失业后,你可以到社保局去退11%,意思为企竖困业为个人缴纳的一并退还给你。
二,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你要以得到四个月半的补偿(一个月为你离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我的回答就是以上,具体的数额,你按以上的去算,希望你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