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工伤复发小知识,以及工伤保险知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有关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2.非工伤协议医院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之日起7日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由工伤保险参保人观察。
3.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因出差、公学学习、长期异地工作等原因在我国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
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职责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车间)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工伤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领导(车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五)、行政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车间)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六)、各部门(车间)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四、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行文发文行政部,拟稿行政部审核签发抄送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组长,抄报总经理各副总主题工伤事故与安全管理制度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的指定在“罗凤卫生院“就诊,具体由“安全员及行政部部长”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六)、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行政助理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二)、分管副总安全职责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车间主任安全职责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入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四)、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求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同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已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负责人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七)、公司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1、公司安全督导员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十、工伤奖惩办法:
1、现场管理人员督导不力而导致事故将根据员工受伤不同程度对管理人员进行记警告、小过、大过、降职等处理。
2、对未经任何上级指令私自操作机械设备或进行其它作业导致工伤的,公司将如实向社保部门填报受伤经过及原因,由社保部门对整个事件进行处理,公司将不作任何补偿。
3、对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的员工扣罚当月奖金(计件人员奖金数额另定)。
4、安全奖(当月责任单位/区域无安全事故发生可享有)每月由安全员根据当月工伤报告进行奖惩,并做成报表交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算入责任人当月工资中。
5、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工伤治疗金额在200元以内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不予处罚;治疗金额超过200元的,相应管理人员将尊照上表对应处罚。
6、巡查员由生产副总、安全员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进行日常不定期巡查,如发现违章现象,开具处罚单。则部门部长及其以下各管理人员均按章扣除相应奖金;如部门部长发现违章现象,开出处罚单,其以下人员均按章扣奖金,以此类推。
本方案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解释权在行政部,由总经理批准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工伤保险知识
关于工伤保险的一些知识,大家都了解吗?下面是我整理一些工伤保险知识,欢迎阅读!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参加工伤保险后,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收入,难以维持生活时,可以从国家和/或社会获得一定数量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度过难关,尽量恢复劳动能力。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主要包括有:
(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它的就业者;
(2)我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它的雇佣人员;
(3)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及它的单位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及它的工作人员。
3、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和其他社会保险固定费率不同,工伤保险费实行分类和浮动的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
按行业划分确定年度费率,依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营项目,对照分类表来确定;
按上年度单位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职业危害情况,综合确定下一年的缴费费率及浮动费率。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即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其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0%和2.0%。
在费率浮动方面,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每2年浮动1次,可以上下浮动1~2档;
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以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身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亡;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伤亡。
7、职业病的种类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布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比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具体病种工115种,需详细了解的人员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8、申请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即西安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时效最长为30日,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
超过申请时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第二、单位和当时在工伤认定发生分歧(如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时,工伤认定时的举证责任方为用人单位。
第三、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
按要求准备各种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后,会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9、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0、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完成伤残鉴定后,可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工伤医疗及健康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当事人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当事人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1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当事人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工伤人员可配置的.辅助器具主要种类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活质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辅助器具主要包括:
(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
(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肩外宽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柱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
(3)假牙、假眼。
(4)轮椅、步行器。
1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具体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3)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5、被鉴定为7~10级的伤残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16、属于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被认定工伤后,必不是所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除了前面提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外,一些与工伤有关的其他费用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有: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
(3)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17、生活护理费确定标准
工伤发生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人员,才能享受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个不同等级支付护理费,具体标准为西安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18、工伤人员应停止工伤待遇的情况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和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9、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的计算
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1、企业继续参保和优先拨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班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2、在工伤认定中单位与职工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的承担
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3、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按以下办法处罚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发生的争议的解决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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